一、政治指导要点
本次部长会议公布之政治指导要点涵盖三大要素,强调多边贸易体系和WTO的重要性、确认贸易与发展作为WTO的核心,并承认短期内无法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但允诺将以透明与广泛包容的方式,努力探索以突破谈判僵局。
经过激烈的辩论,WTO于今(2011)年12月1日通过第八届部长会议「政治指导要点」(Elements for Political Guidance),并于12月15日部长会议首日发表。
该要点主要内容包含多边贸易体系与WTO的重要性、贸易与发展;以及多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DDA)。以下说明该要点之内容:
(一)多边贸易体系与WTO的重要性
1. WTO会员之部长(下简称部长)皆重视多边贸易体系的规范价值,尤其面对当前全球经济挑战,为刺激经济成长、就业与发展,同意加强多边贸易体系,使其更能响应会员的需求。
2. 部长强调在全球经济挑战下,WTO确保市场开放之角色至关重要。WTO有着对抗所有形式之保护主义、促进经济成长与发展的重要地位。在过去经验中发现,保护主义将恶化全球经济。部长充分理解WTO会员在WTO之权利与义务,将确保其对抗保护主义之承诺如实履行。
3. 部长重视WTO各项常规工作之重要性,包含确保既有协议充分执行、避免争端、透过监督与报告维持透明化,以及作为会员提出与贸易有关议题之论坛。部长呼吁应加强与改善上述功能。
4. 部长体认WTO争端解决机制为WTO的重大资产,承诺将透过完成争端解决与程序了解书(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检视谈判等方式,使其更为强化。
5. 部长欢迎瓦努阿图、萨摩亚与俄罗斯加入WTO,认为其入会乃是对加强多边贸易体系的一大贡献。此外,部长也承诺改善入会程序,特别是针对低度开发国家(the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LDCs)。
(二)贸易与发展
1. 部长重申「发展」是WTO的核心要素,并再次确认贸易与发展的正向连结、要求贸易发展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CTD)按照授权引导其工作项目之施行,并于第九届部长会议提出相关报告与成果。作为发展工作之焦点,部长要求全体会员充分实践CTD之指示。
2. 部长重申WTO须在不另行创造WTO会员次级分类的前提下,进一步协助开发中国家(特别是LDCs)及小型经济体,将其整合至多边贸易体系之中。
3. 部长了解LDCs的需求,并承诺将确保LDCs之利益列为未来WTO的优先工作。在此考虑下,将根据WTO文件WT/COMTD/LDC/19中LDCs入会相关内容,延长LDCs在WTO文件IP/C/59/Add.2中《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RIPS)第66.1条之过渡期;以及WTO文件TN/S/37中服务贸易豁免。部长呼吁应充分实施2005年香港部长宣言第36号决议附件F之内容,即免关税、免配额之待遇。此外,部长也乐见2011~2020年为LDCs所实施的伊斯坦堡行动计划(the Istanbul Programme of Action)。
4. 部长确认其承诺,将持续对话,促使香港部长宣言第11段所提有关棉花之决议有所进展,取得「具企图心、迅速与具体的」农业谈判结果。部长特别提及目前棉花议题之定期回报成果,邀约WTO秘书长以发展援助观点,持续在各届部长会议提供棉花议题定期报告。认为秘书长咨商过程(Director-General’s Consultative Process)有利于促进棉花议题之发展援助。
5. 部长重申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条款在WTO协议中之整体性。将以整体多哈谈判角度审视并加以强化,使其更为具体、有效且具执行性。部长同意加速完成S&D之监督机制,并同意评估坎昆部长会议文件草案附件C之特殊协议提案,正式采用已取得共识之部分。
6. 部长提及贸易援助(Aid for Trade)之进展与第三届全球贸易援助检视(the Third Global Aid for Trade Review)会议之进展。同意在2011年后,贸易援助水平至少需维持2006~2008年之平均水平,并与发展银行合作,确保低所得国家可取得贸易财政支持。部长再次承诺将在可预期与适时的基础上成立WTO全球信托基金(the WTO Global Trust Fund),以利WTO秘书处可持续提供会员必要的技术协助与能力建构(the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Capacity Building)。
7. 部长感谢其他发展相关组织与WTO之合作,特别如国际贸易中心(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ITC)在出口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其改善且强化贸易支持机构与出口政策,同时增进企业之出口能力以取得市场机会。部长鼓励ITC持续支持与援助开发中国家关注影响私部门之商业环境与市场进入议题。
(三)多哈发展议程
1. 部长对于自上届部长会议迄今,虽经充分且深入之努力,仍无法完成多哈回合谈判深表遗憾,承认谈判陷入僵局。
2. 部长了解在单一认诺下,会员对于个别议题谈判可能达成之成果观点迥异,因此多哈发展回合的总体内容无法在短期内完成。
3. 即便如此,部长仍承诺以透明且包容的方式主动参与,以期达成多哈发展议程之目标,完成成功的多边谈判成果。
4. 为加速完成谈判,部长认为会员应在符合透明度与广泛度的原则下,充分探索不同的协商途径。
5. 在多哈宣言许可范围内,部长同意会员在整体谈判完成前,可先就已有共识部分,达成暂时性或决定性协议。
6. 部长强调将加倍努力,协助会员解决最关键且基本的僵持争点。
7. 部长将根据现有进展持续进行谈判,但任何时间所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必需尊重并反应多哈发展议程的核心价值。
二、有关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之决议
「电子商务工作计划(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于1998年9月25日通过(WT/L/274),之后经由第七届部长会议的授权(WT/L/782),加强振兴此工作计划,并于第八届部长会议决定未来工作内容。本次部长会议相关决议如下:
应继续加强「电子商务工作计划」,根据现有的授权和指导方针,以及会员所提交的提案,包括在「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下与发展相关之议题,以及贸易待遇之讨论,特别是在以电子方式传送软件方面。另外,遵循WTO非歧视性、可预测性及透明化基本原则,加强因特网联机、资通讯技术及公共网站的使用,进而带动电子商务的成长;同时,须特别考虑开发中国家会员,尤其是低度开发国家会员之立场。此外,「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应当检视微型、小型、中型企业(包含小型生产者及供货商)使用电子商务之情况。
部长指示总理事会在「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下强调及振兴发展层面,特别是透过贸易与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CTD)审查及监视与发展相关之议题,包括贸易援助、能力建构以及协助开发中国家(尤其是低度开发国家)会员之微型、小型、中型企业(包含小型生产者及供货商)更便利地进入电子商务领域。此外,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相关的机构,可探究适合的机制以集中及全面地处理电子商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
另外,部长指示总理事会在2012年7月、12月及2013年7月的会期中举行定期审查,以检视执行「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之WTO委托机构所提交的报告,评估其进展,并考虑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可行建议措施,于下届部长会中提出。最后,部长决定维持电子传输不课征关税的措施,直至2013年下届部长会议。
三、有关小型经济体工作计划之决议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CTD)于今年10月13日在专门会议(Dedicated Session)中向总理事会提出报告,建议于第八届部长会议决定「小型经济体工作计划」的未来工作。部长会议相关决议如下:
重申对「小型经济体工作计划」之承诺,并确保迄今为止的工作,皆充分地反应出WT/COMTD/SE/W/22/Rev.6文件及其先前版本之内涵。部长指示CTD继续其在专门会议之任务。此外,应周详地考虑迄今为止所收到的各种提案文件,再询问会员是否尚有其他建议,并尽可能将所有提案向总理事会提出。部长指示总理事会指挥相关附属机构整理贸易相关议题之响应,并要求秘书处提供有关资料及事实分析,使会员得以在CTD专门会议中讨论,尤其是「小型经济体工作计划」第二段k项所定义之范围,以及小型经济体非关税措施之认定与影响。
部长指示CTD专门会议持续监控在WTO机构及谈判小组里有关小型脆弱经济体(Small, Vulnerable Economies, SVE)提案之进展,其目的是在与贸易相关议题中,尽速提供响应,使小型脆弱经济体得以透过适当方式,更充分地融入多边贸易体系。此外,指示总理事会于下次会期中报告进展与其所采取之行动,以及是否有更适切之建议。
四、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相关决议
继2011年10月24、25日会议后,《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理事会于11月17日再次召开本年度最后一次会议,持续就「非违反协议控诉与情势之诉」(Non-violation and Situation Complaints)与「延长TRIPS第66.1条过渡期之规定」之提案(IP/C/W/566)议题进行讨论工作,依据2009年12月2日部长会议之决议(WT/L/783),建议第八届部长会议通过下列决议内容。对此,部长会议兹通过相关决议如下:
(一)非违反协议控诉与情势之诉(IP/C/59/Add.1)
咸认TRIPS理事会根据2009年12月2日「TRIPS之非违反协议控诉与情势之诉」(Non-violation and Situation Complaints)之决议所完成之工作,并要求应继续检视非违反协议控诉与情势之诉之类型、范围与授权,于2013年下届理事会提出建议。此外,决定各会员仍不能根据TRIPS协议展开此类诉讼。
(二)延长低度开发国家TRIPS第66.1条之过渡期(IP/C/59/Add.2)
根据TRIPS第66.1条过渡期之规定,LDC享有为期10年豁免执行TRIPS义务之过渡性安排,此豁免包含所有商品及广泛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原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延展至2013年6月30日。
在今年11月17日的会议中,TRIPS理事会针对孟加拉国代表低度开发国家集团提出「延长TRIPS第66.1条过渡期之规定」之提案(IP/C/W/566)进行讨论,并通过将以下内容提交给总理事会,并建议将之呈送到第八届部长会议予以讨论。部长会议相关决议如下:
部长要求TRIPS理事会全面考虑低度开发国家会员延长TRIPS第66.1条过渡期之要求,并在WTO第九届部长会议时提出报告。
五、低度开发国家入会程序决议
孟加拉国代表低度开发国家集团于今年11月8日之低度开发国家次级委员会会议中提出低度开发国家入会提案,经过一连串讨论后,在11月23日召开之非正式咨询会议中,初步形成低度开发国家入会提案之草案,提交至次级委员会做为11月28日正式会议之议程,并在该会议上决议将此草案提交至总理事会,并建议将之呈交至第八届部长会议时进行讨论。部长会议相关决议如下:
部长重申2002年通过之低度开发国家入会指导方针,要求低度开发国家次级委员会根据低度开发国家所提出之入会提案,发展出进一步强化、精简与有效执行2002年指导方针之具体建议,包括拟定出具体的指标,特别是在商品的部分,必须充分考虑既有低度开发国家会员承诺之程度;此外,关于服务方面指标亦应加以探究。
部长认为应提升入会协商之透明度,包括补充多边架构内的双边市场进入谈判。
部长重申2002年指导方针规定之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应该适用于所有正在申请入会之低度开发国家,且必须充分考虑正在申请入会之低度开发国家个别发展需求,而给予额外的过渡期。
部长强调有必要加强技术协助和能力建构以帮助低度开发国家完成入会程序、履行入会承诺、并将之融合至多边贸易体系之中。必须发展适当工具以评估需求,并确保技术协助之提供有一个更好的整合,以使包括进阶整合架构(Enhanced Integrated Framework, EIF)在内的所有相关工具都能发挥最适之效果。
部长指示低度开发国家次级委员会完成此项工作,并于2012年7月前将建议提交给总理事会。
六、对低度开发国家之服务业和服务提供商的优惠待遇决议
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将讨论完成之「对低度开发国家之服务业和服务提供商的优惠待遇」,于2011年11月29日公布在TN/S/37文件中,部长会议通过相关内容如下:
WTO会员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中追求发展一豁免机制,以允许延长低度开发国家服务业和服务提供商的优惠待遇。这已成为低度开发国家会员在服务贸易谈判中的特殊待遇处理模式(TN/S/13);也成为部长们于《香港部长会议宣言》附录C中所提供之指示,要根据低度开发国家特别优先考虑以发展适当之机制。
目前特别会议以及由挪威主导的非正式咨商小组之工作,均朝该目标继续努力。最近密集工作成果,即是完成和提出豁免决议草案(draft waiver decision)。挪威代表团于2011年11月28日举行的特别会议提出该修订草案以供讨论,在讨论过程中,会员对两项特定议题有以下之共识:
1. 该豁免决议草案并不禁止会员依据服务贸易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第22条及第23条诉诸争端解决程序之权利。
2. 豁免决议草案第1项最后一句中的「批准(approval)」,系指「事前批准(prior approval)」之意。
由会员共同支持的修订草案附于本报告之后,主席建议将其提交给部长在第八届部长会议中正式通过。一般而言,尽管会员所共同支持之修订草案已提交予部长会议,惟有部分会员在其正式通过前,仍需履行国内之内部程序要求。
关于附件中的豁免决议草案之内容分述如下:
依据2003年服务贸易谈判中对低度开发国家会员之特殊待遇处理模式(TN/S/13)与2005年《香港部长会议宣言》之附录C,所做之决议共有8项。
1. 尽管GATS第二条已提及最惠国待遇相关规定,会员仍得就GATS第十六条(市场开放)中所提及之措施与其他列于该豁免(waiver)之措施,给予低度开发国家之服务业与服务提供商优惠之待遇;而所采取之待遇应立即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低度开发国家之同类服务业与服务提供商。若给予之待遇超出GATS第十六条之范畴,则应需服务贸易理事会之许可。
2. 每一采取豁免优惠待遇之会员,均应提交通知(notification)予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中应叙明适用之优惠待遇、适用之部门或子部门别以及适用期间;若优惠待遇有所调整,则应提交补充通知。前述该等通知应于优惠待遇给予或修正前提出。
3. 采取豁免优惠待遇之会员,在被要求下,应立即与任何因该优惠待遇而遭受困难或受到影响之会员进行商议(consultation);若有会员认为该优惠待遇超出GATS之范畴已(将)对其造成过度损害,商议过程中则应检视对该优惠待遇做出合理调整的可能方案。
4. 任何符合该豁免之优惠待遇,应针对欲促进低度开发国家于该等部门或服务供应模式之贸易为目的;而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下,该优惠待遇不应对降低或消除市场贸易障碍有所阻碍。
5. 基于前述第1项目的所为之优惠待遇,该低度开发国家之服务提供商应为:
(1)低度开发国家之自然人;或
(2)法人,其系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a)依据低度开发国家法律设立或组成,以及由非低度开发国家会员之自然人所有或控制者,或依据非低度开发国家法律设立或组成,但在任何低度开发国家领土上从事实体经营活动者;或
(b)藉由商业据点设立提供服务者,其为(i)低度开发国家之自然人;或(ii)前述(a)所涉之低度开发国家之法人所拥有或控制者。
6. 为符合WTO协议第九条第4项规定,总理事会应对该豁免进行年度检讨,审查该豁免之特殊情形是否存续,以及是否遵守该豁免之条款及条件。
7. 该豁免应于正式通过之日起15年期限终止。
8. 该豁免应适用于对联合国所指之低度开发国家的服务业和服务提供商赋予优惠待遇,尽管前述第7项已规定豁免终止期限,惟任何特定低度开发国家自联合国名单上毕业的有效之日起,该豁免即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