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ardo Melendez-Ortiz总裁,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
Gregory C. Shaffer教授, Minnesota大学法学院
如何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审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案例,并对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予以了评价?关于如何有效地使用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单一的模式。这项研究,旨在通过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的案例研究,就共同面临的挑战和如何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等问题,分享实际的经验和教训。
总体而言,WTO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增加了新的程序要求,以更加“法律化”的机制取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期更加“政治化”的机制。这给发展中国家成员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一方面,这有助于实力差异较大的WTO成员可以公平参与,而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有效使用该机制的门槛,特别是在人力和财力方面。只有发展中国家找到正确途径,并积极开展工作,争端解决机制方能使发展中国家直接受益。
由于各国实力差异,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水平参差不齐。
从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中国家人口数据来看,那些较大经济体和具有大额贸易流的发展中国家能够较好地使用争端解决机制,这主要是因为资源和市场激励可使其有效地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然而定量研究结果显示,并不仅仅是一国的经济规模或贸易量在起作用,其使用争端解决机制法律能力的发展也同样重要。虽然贸易状况和法律能力是相互关联的,但他们并不是完全等同的。
一些学者提出弱小国家该如何参与到争端解决机制当中,并指出,对一些WTO成员无足轻重的贸易影响量对其它一些更小的经济体可能是举足轻重。因此,找到方法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弱小国家,参与到争端解决机制中是十分重要的。这可以通过对相关国家自身操作的研究,来帮助发展中国家确定相关策略,以使其受益于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研究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这种改革需要国际政治谈判来解决。
Shaffer教授、Badinhe 先生和Rosenberg先生在研究巴西的案例提及:“所有的国家和机构从经验中成长,通过分析其它国家的经验来获益。”通过探讨其它国家的经历和经验,为不同发展水平和不同资源约束的国家提供借鉴,根据其自身所处的特定环境来探讨并决定如何采取最佳的策略。
就对不同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相关案例,我们总结了以下要点、模式和“可供汲取的教训”等,以供参考:
1、 在WTO的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方式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方式大相径庭。WTO引入了一些新的根本性的制度来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也要求在国内层面有采取新的不同的方法。
2、 虽然公共机构和私营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较以往更为关键,但政府始终处于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程序的中心位置。也许有人认为不必担心政府的能力问题,因为政府可以找私人律师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咨询中心(ACWL)帮助。然而,WTO成员需要具备可以有效利用律师事务所和世贸组织法律咨询中心(ACWL)的能力。因此,政府内部的意识提高和能力建设是战略的中心,可以推动其更效地参与争端解决机制。
3、 就政府机构而言,我们的研究认为,应建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国际贸易的法律事务,该机构应从处理WTO日常事务的部门中分离出来。
4、 在不同部门之间建立合作程序,可以帮助确定并评估可能的WTO争端。这种合作机制可以由贸易部(或商务部)领导,并包括外交、农业、商务和负责具体产品的部委的官员,同时也包括海关专员和现存的贸易补救机构代表。
5、 应建立一个中央政府联络机构来解决争端中的相关问题,这可以调动更多的资源,识别、评估和并最终准备诉讼,也便于私营企业与之联络。
6、 各国常驻日内瓦的使团应发挥重要的作用。
7、 如果一个国家要以积极的方式利用该机制,培养识别不公平贸易壁垒的能力是首要步骤。有很多机构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包括政府官员、驻日内瓦使团、私营企业、律师事务所、大学、非政府机构、研究学者及驻外外交官等。
8、 公共机构和私营企业合作关系具有重要性,这主要体现在WTO机构的自身性质。
9、 其它机构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学、本国的律师事务所、经济咨询机构和民间协会在国际贸易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发展有助于WTO经验的传播和分享,可以增强WTO成员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整体实力。
10、 显而易见,利用现存的能力建设和培训项目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WTO和世贸组织法律咨询中心(ACWL)在日内瓦均有培训课程。相关能力建设项目根据各国国情量身定做,发展银行等外部资源则可提供资金支持。
11、 作为第三方,系统参与利益纠纷将有助于增加对争端解决机制程序和种类的了解,也有助于了解大量WTO条款的解释方法。这是一种相对简单而且低成本的培养能力的方式。
12、 虽然创立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原理是使争端“非政治化”,现实则是任何发起争端解决的决策都与政治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