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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议题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背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 TRIPS) ,是一九九四年世界贸易协议乌拉奎回合谈判的产物 , 并于一九九五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实时生效。 TRIPS 是目前全球最包罗广泛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议,涵盖的层面涉及动植物及药物,这些物品在传统上、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向不受知识产权保护。这个改变与公众利益,如健康保障、粮食生产及保存生物多样性有直接关系,因此备受争议。

TRIPS 本身并不是划一的法例,而是一套各成员国须遵守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由国家立法落实,并须以实施有关法例的程序配合。 TRIPS 罗列的一套标准 ,主要源自工业国的法例条文,对企业有莫大的保障。 TRIPS 的重点内容为:

•  建立全球统一的保护知识产权标准,给予「新发明产品」的专利权期限划一为二十年。

•  生物科技和药物的知识产权纳入保护范围。在没有 TRIPS 的年代,全球约五十个发展中国家及小数发达国家或把药物置于保护范围之外,或只容许「生产过程」 (process) ,而不是产品本身 (product) 受专利权保障。

•  TRIPS 在一九九五年生效,发展中国家有五年的过渡期,期内须修改国家法例以配合协议的标准,过渡期已于去年一月届满。低度发展国家的过渡期为十年。另外,原先不受专利权保护的产品,如药物和动植物,亦须于最迟二零零五年之前纳入保护范围。

世贸组织的仲裁机制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确保成员国严格遵守协议的标准,违反协议者须受贸易制裁。

南辕北辙

以美国为首的工业国,科研发展已到达高水平,保障知识产权的标准亦不断演变,以迎合知识为本型经济的需要,这尤其见诸专利权的领域上。可是发展中国家科研发展的水平,与工业国仍有一段很大的距离, TRIPS 的精神及条文,却漠视两者之间发展水平的鸿沟。

很多发展中国家指出, TRIPS 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将会限制它们应用新科技的可能性,同时亦防碍科技转移。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例若过于侧重保障企业利益,会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政策,如保障公众健康,有明显的冲突。

•  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研究与发展 (R&D) 开支所占的份额,在过去十年由百分之六下降至百分之四。

•  无论是在美国或发展中国家批准的专利权,超过八成半以上都为工业国所拥有。

•  全球五大药厂的市场资本值 (market capitalisation) ,合起来超过墨西哥或印度的国民生产总值,并且是次撤哈拉非洲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两倍。

•  工业国拥有全球九成的药物专利。

执行

TRIPS 的执行亦受到质疑。举例来说,虽然协议容许发展中国家有五年的过渡期,以修改国内与协议不相应的法例,可是在过渡期间,很多国家仍屡受美国等工业国的压力,要求它们加快步伐。

为了要完全符合 TRIPS 的标准,不少国家要大幅修改国家法例,以及建立相应的行政程序,和培养法律专才,这为发展中国家带来额外的财政负担。

事实上 TRIPS 条文虽然有定明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协助,可是前者至今仍未有确彻履行责任。

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已于去年一月届满,可是很多国家仍未能完成修改法例的繁复程序,因此亦要面对受制裁的威胁。事实上美国贸易代表已表示会密切注意 TRIPS 的执行进度,以决定相应行动。

平衡利益

TRIPS 条文亦有在平衡公众利益及私人利益方面着笔。协议的序言已声明,知识产权本身不能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第八条订明,在制定或修改有关法例时,各国可「采取必须措施以保障公众健康和营养,同时促进公众利益」。但是基于这些原则下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协议内容相符。

一般来说,政府会采取「特许牌照」 (compulsory licensing) 及「平行进口」 (parallel importing) 两个措施来平衡公众与专利权持有人的利益,解决国内对药物的迫切需要。

•  特许牌照 (compulsory licensing)

政府发牌允许药厂生产已有专利权的药物,而毋须得到专利权持有人的同意。但政府必须证明这个做法是基于公众利益的合理考虑。 TRIPS 的第三十一条列出容许「特许牌照」的特定情况。可是,能够行使「特许牌照」的先决条件,是一个国家必须有相当规模的制药业,才能以低成本自行生产药物。

TRIPS 对于容许「特许牌照」的情况没有明确说明,却对执行内容有详细规限,例如限制特准期、要以国内市场为主、政府要向专利权持有人支付费用。「特准牌照」下生产的药物既不能出口,那些本身没有能力生产药物的国家,亦只能购买价钱高昂的专利药。

•  平行进口 (parallel importing)

纵然某种产品在一国已享有专利,但当这种产品在另一国家以更低价钱出售时,政府可容许从该国进口产品以取价格差异之利。 TRIPS 没有直接讨论「平行进口」的条款,但有相关条文散见在协议之内,因此灰色地带很多

从公众健康的角度来说,「平行进口」的做法有其限制。首先药物市场价格的信息极为缺乏。其次制药公司可能定立划一的全球价格。除非政府有权入口非专利药物 (generic-equivalent products) ,否则在垄断价的情况下,这项保障亦难以发挥效力。南非政府给药厂控告的案件,亦与「平行进口」的诠释有关。

企业影响过大

实施 TRIPS 协议不单纯是法律的考虑,而是企业政治影响力的体验。大制药公司对工业国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有重大的影响力,它们能左右保护知识产权的讨论,把贫穷国家面对的严峻健康问题置诸道外。

制药业财雄势大,它们与政府的关系非常密切。在一九九七至九九年间,美国药物研究及制造商协会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Manufacturers of America, PhRMA) 的成员花在游说国会和政府行政机关的金钱达二亿三千六百万美元之多;单是在一九九九年,成员共享了一千四百万美元向政党作政治损献。制药公司的银弹政策非常凑效,它们提出实施贸易制裁的要求,往往得到政府正面的响应,而且对发展中国家构成重大的威胁。

事实上把知识产权放入世贸的议程,正是美国在乌拉奎谈判回合的主要目标,而制药公司的代表,在向总统提交意见的贸易政策咨询委员会里,占举足轻重的位置。即使在协议未成立之前,美国贸易代表已经以贸易制裁作威胁,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强保护美国公司的利益。

整体来说, PhRMA 针对的国家,例如印度、巴西、埃及和阿根庭,皆拥有具规模的制药业,可以生产廉价的仿牌药物 (generic drugs) ,成为 PhRMA 会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对手。而它们指控的,正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重要、保障国民健康的措施。

尽管 TRIPS 的条文有列出豁免专利权的做法,大制药公司仍会运用其影响力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迫令它们严格地限制豁免专利权的措施。

TRIPS 的检讨和修订

TRIPS 的检讨工作已于二零零零年展开,但是各国对检讨的范围仍没有一致的看法。发达国家认为只须在执行情况上作检讨,但是发展中国家,例如是印度、菲律宾则认为须保留检讨 TRIPS 内容的可能性。

就药物及公众健康的角度而言,上面提及的「特许牌照」和「平行进口」的具体细则,有检讨的必要,同时发达国家要承担的,协助技术转移的责任亦须加以厘清。另外,关于动植物专利权,及如何保障「本土及传统知识」的产权,亦是发展中国家建议检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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